修正之職業分類表自104年3月1日起適用。 (詳附件)
自實施日起,新銷售之保單按修正後職業分類表辦理。
於104年3月1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保戶處理原則:
保戶依修正後職業分類表有職業類別調降情形者,得依修正職業分類表向本分公司申請職業類別調降,並以申請日期做為基準日,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;續年度保費應依調降後職業類別費率辦理。
保戶依修正後職業分類表有職業類別調升情形者,本分公司在未取得保戶同意前,不會調升其職業類別,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;且若保戶職業類別未變更,本分公司仍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