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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:7.8保险知识普及圆桌论坛:守法在心,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,远离保险欺诈
Aug 3, 2020

转自:中国保险行业协会

 

保险欺诈作为各国保险业面临的共同难题,损害诚实守信保险消费者利益,侵蚀保险公司经营成本,甚至影响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。为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,我们将通过分享典型欺诈行为案例,提醒消费者保护切身利益,远离保险欺诈。

 

欺诈行为1:碍于友情包庇朋友,你“酒驾”我“顶包”,小心成共犯

 

典型案例

 

张某系京XXX小轿车车主(被保险人),某日下午,张某在午间饮酒后与其朋友李某一起开车出行,在*市**区发生单方事故,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派查勘员前往现场查勘,发现车上仅有李某和张某两人,张某声称驾驶员为李某,但面对查勘员的细致询问,李某却对事故原因语焉不详、言辞闪烁,查勘员明确告知案件存在疑点,但其坚持其所诉无误,要求尽快赔付到位,保险公司遂在完成定损后先行支付7万元赔款,并同步启动该案调查。

 

调查人员经过周密调查,走访当天中午聚餐酒店并面谈相关人员,沿车辆行驶轨迹查看沿途监控,迅速锁定张某酒驾事实,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到案后,张某对酒驾顶包事实供认不讳,其明知酒驾不属于保险责任(投保时已被明确告知),但又不甘心自掏腰包修车,事故发生后一时“急中生智”让当时未喝酒的李某“顶包”,谎称是李某驾车,实在没想到会触犯刑法。李某更是一脸沮丧,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,只是碍于朋友面子,在张某指认其为驾驶员时未能否认,配合说谎罢了,并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,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,自己是如何“被”犯罪了。

 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,骗取保险金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。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 

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

 
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、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,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。

     

作为保险消费者,出险后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出险经过,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歪曲事故真相,触犯刑法。如遇家人、朋友、老板等因酒驾或无证驾驶等原因请求您协助“顶包”,又该怎么办呢?请直接拒绝!顶包行为不仅有违社会公德,而且妨碍公安机关、交通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和司法公正,轻则面临行政拘留、罚款及扣留驾驶证的处罚,重则涉嫌包庇罪,面临刑罚。

 

同时,保险条款中明确“酒驾发生的事故”属于责任免除范围,目前各保险公司均有建立酒驾等风险欺诈模型,对高风险地段、高风险时间发生案件进行系统监控、数据筛查,并加强此类案件现场调查,即便提供虚假信息侥幸索赔得手,事后调查被发现后仍难逃法律责任,当事人会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,顶包者可视为诈骗的共犯,视情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,甚至还可能作为赔偿义务人向受害者进行赔偿,贻害无穷。顶包,不仅帮不了别人,反而会害了自己!

 

欺诈行为2:莫轻信,人伤黄牛坑你没商量

 

典型案例

 

某日,市民王女士自行车骑行时,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,造成其左侧髋臼骨折,经交警判定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。王女士在医院就诊期间,一自称是律师的夏姓男子主动与其攀谈,声称保险公司赔付手续繁杂、耗时耗力,且会尽可能压低赔付,其深谙索赔之道,不但可以代为处理索赔手续,还可以为王女士争取到更多赔款。对保险索赔流程和赔付情况不甚了解的王女士在其诱导和欺骗下,信以为真,与夏某签署《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代理协议》,约定由夏某为其代理相关保险索赔事宜,获赔的保险理赔金中2.5万元归王女士,超出部分则归夏某所有。

 

在获取王女士的理赔代理权限后,夏某以“立即支付2.5万元”为诱饵,诱导王女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、以其本人名义开办的银行卡及其密码、所有医疗资料和发票、以及在空白纸张上的签名,王女士一心把“夏律师”当好人,毫不设防地提供了夏某所需全部资料,甚至在夏某诱导下,故意躲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。

 

这位“夏律师”,就是大家熟知的“人伤黄牛”,他不是律师,只是一个掮客,一个中介,专门蛰伏于各大医院,冒用律所或鉴定所名义与伤者搭讪,以“帮助伤者提高伤残等级,争取更多理赔金”为诱饵,招揽诱骗交通事故伤者签订《事故理赔代理协议》,对伤者保险理赔进行“买断”或“协商分成”,他们在医院布下“眼线”,一旦有“合适”的交通事故伤者,“眼线”就给“人伤黄牛”通风报信,进而获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“信息费”,接下来“人伤黄牛”就开始粉墨登场,以各种名义博取信任。

 

本案中,成功骗取王女士全套理赔资料后的夏某,先是与某鉴定所串通,出具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的虚假鉴定书意见(未实际开展伤残鉴定),再通过律师钱某,由其作为王女士的诉讼代理人(钱某实际未与王女士直接联系或沟通)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,索赔12万元,获取不当得利。

 

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

 

“人伤黄牛”通过垄断伤者客源,实现与鉴定人、律师之间的利益捆绑,并逐渐形成关系网络复杂的黑色产业链。此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司法鉴定行业秩序,造成保险机构重大损失,同时在部分人伤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还诱导伤者误以为自身伤情较轻难以评残,并以“能为伤者虚增伤残等级”为由诓骗其签订代理协议,骗取伤者应得保险理赔金,造成伤者合法权益受损,广大保险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。

 

为避免类似“人伤黄牛”利用伤者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损害伤者权益,各大保险公司均开始重视人伤早期介入,加强人伤理赔过程管控,如开展住院慰问探视,与伤者直接接触,建立信任等。此外,部分保险公司还开通了“掌上垫付”,实现床前报价,在线申请垫付,让理赔流程公开透明,全力打消伤者顾虑,帮助伤者解决实际困难。作为保险消费者,请您务必注意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,不要随意将个人身份资料、银行卡等交给其他人,或在空白纸张上签署本人姓名。如发生保险事故,请务必自行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,避免被“人伤黄牛”利用。